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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17:48:35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近日印发《贵州省督医制度(试行)》和《贵州省督医人员暂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全面建立督医制度,凝聚全社会力量,加强社会监督,更好地开展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推动全省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督医制度要求,该省各级卫生健康和中医药管理行政部门要成立督医工作领导小组,各级督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从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相关职能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离退休干部、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地各界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社区代表等人员中聘任督医人员。督医人员每届任期3年,续聘一般不得超过3届。
该省明确,督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采取依法依规查阅、复制督医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要求被监督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就督医工作有关问题开展调查;指定本辖区督医人员参与专项督医或综合督医等方式开展督医工作。督医应包括以下内容:对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部署的医疗卫生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医疗卫生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依法执业、依法行医、就医环境、行业作风建设等进行监督;对督医工作中发现和收集到社会或群众反映的医疗卫生热点、难点等问题应及时向本级督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完成本级督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督医人员负责本区域的日常督医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被监督单位及人员应积极支持配合督医人员依规履行职责。
该省规定,省、市(州)和县三级督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2次和3次综合督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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