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
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对生态文明日益重视,将生态文明列入“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特别是党的十九大,首次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报告明确,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纳入国家现代化战略目标并写入宪法。
而垃圾分类则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环节和关键领域,是生态文明的重要抓手。
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发布,《意见》要求“提高全社会资源产出率,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实行垃圾分类回收,推进产业循环式组合,促进生产和生活系统的循环链接。”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发布,《方案》从制度体系构建角度出发,提出“要建立和实行资源产出率统计体系、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垃圾强制分类制度、资源再生产品和原料推广使用制度等制度,从而完善资源循环利用制度。”
2016年12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提出要“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关系13亿多人生活环境改善,关系垃圾能不能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要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
2017年3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发布,提出“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2020年底前,在重点城市(包括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确定的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的城区范围内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