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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8 20:28:00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明确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应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该《办法》将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办法》要求,各级食药投诉举报机构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在2日内转交同级食药监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各级食药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多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对涉及内部多部门监管职责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机构应提出拟办意见,由同级食药监管部门及时明确办理意见,组织协调投诉举报的办理。投诉举报人在办理过程中对进展情况进行咨询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以适当方式告知。《办法》还要求各级食药监管部门畅通“12331”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一体化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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