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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8 16:44:00
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方案》,要求2015年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作医疗参保人群。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
《方案》规定,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纳入大病保险。对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不低于50%。
根据《方案》,参保人员持卡(证)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信息系统自动累加计算,出院时参保人员只需结清个人负担部分,属于大病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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