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女童保护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座谈会”在京召开。全国人大代表、山东艺术学院副院长刘晓静,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等参加了座谈会。他们建议,应将防性侵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3月3日《钱江晚报》)
首先,嫖宿幼女罪与基本的性侵犯罪强奸罪相关规定冲突。比如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但嫖宿幼女罪却在这个基本规定上开了一个口子,加上一些地方在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造成一些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行为无法得到应有的处罚。
其次,嫖宿幼女罪的本质,是将幼女当成了卖淫者或者说失足妇女。但事实上,根据我国民法等相关法规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大多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换言之,不满14周岁幼女,根本不具有自我表达意愿的能力,我们岂能从法律上认定她们收了钱财等之后,已经同意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等?
再次,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已经造成了相当严重的社会后果。《中国青年报》报道,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被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平均每天1.38起。其中,受害人群尤其以7岁到14岁的小学生居多。当然,这其中有“成年人无耻,孩子们无知”的因素,但法律存在不合理之处,致使嫖宿幼女罪存在并处罚较轻等,无疑让一些人有了故意犯罪的侥幸心理。
废除嫖宿幼女罪是完善法律规定,从重惩处性侵害幼女犯罪的需要,同时也是公众期盼,民心所向。
目前,全国人大已经就嫖宿幼女罪的废除问题,有过积极的回应,而全国人大代表、长期聚焦于取消嫖宿幼女罪的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也称:“2014年以来,实践中嫖宿幼女罪已基本不再使用,全国人大也在着手研究废除嫖宿幼女罪”,这无疑让人欣喜。期待嫖宿幼女罪能够尽快从法律规定、从人们的视野中完全的、彻底的消失!(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