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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延伸
最高法去年出台“性侵”法案
与12岁以下幼女发生关系算强奸
2013年10月25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强奸未成年人一般不判缓刑
《意见》规定,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对于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严惩教师“校园性侵”行为
《意见》明确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专家解读,监护人、教师等身份就是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意见》对这类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目的是严厉打击“校园性侵”这种犯罪行为。
教室内猥亵判刑5年以上
《意见》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意见》认定这些行为属于加重处罚情节,构成猥亵犯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强奸罪的,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
校园发生性侵案学校应赔偿
《意见》规定,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被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损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上述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与12岁以下幼女发生关系算强奸
《意见》明确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