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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xdflx.com  更新时间:  2014-03-18 12:33:00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在这个社会上,一个人都要和一个人组成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然而这些都会受到一些阻碍,最后导致婚姻破碎,到最后两个人各奔东西,老死不相往来,现在让我们看一下最新的婚姻法,关于房产的一些问题吧:

  1、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私有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

  2、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私有财产或婚后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婚前一方在银行贷款买房,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该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做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3父母出资买房属个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私有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该规定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4、变更登记前赠房可撤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③的规定处理。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赠与对方的房子,之后又反悔,对此,司法解释明确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就是说,除了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人的房屋赠与都必须要到房屋变更登记以后才能生效,如果没有变动,赠与方是有权撤销赠与的。房子当然是好东西,特别是在房子捆绑着户口、教育等太多现实元素的年代。房子制造的情感悲剧,可能我们自身都会有所经历,相恋多年的两人却因为一方对房子的执着而含恨分别。所谓的裸婚,在我们这个年代的年轻人身上仿佛成了笑柄,人们过于重视对方的经济实力,从而导致爱情的变质。现在人们在追逐婚姻内外房子的时候。

  通过以上描述对于新婚姻法上面的对于房产的问题的解释,是不是有了一丁点了解的呢,新的婚姻法,告诉人们,结婚时要合理的保护自己的权益,这样才能在婚姻中才能和平相处,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就是感情与理性的结晶,让人们要慎重对待自己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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