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A级烟花弹,几经倒手后却在没有销售资质的地摊上大肆叫卖,结果酿成悲剧,14岁的少年在燃放这种烟花弹时被当场炸死。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燃放烟花致人死亡的赔偿案,经过主审法官裁定,法院一审判令产、供、销三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14岁,正是孩子享受父母万般宠爱的花样年华,然而家住商河的14岁少年刘彬(化名)的生命却就此画上了句号,抛下了伤心欲绝的父母。除夕夜,刘彬带着家人从县城买来的烟花和亲友一起到大街上燃放烟花弹。当刘彬点燃一颗烟花弹后,惨剧发生了,刚刚点燃引线,烟花弹即爆炸,刘彬根本来不及躲闪,当场被炸死。
经法院调查得知,零售商崔某向某烟花销售公司购买了20箱涉案烟花弹,购买时出具了保证书,表明其是因自己门市开业才购买的涉案烟花弹,同时保证买回后按要求找专业人员进行燃放,如出现事故与销售公司无关。然而,崔某的销售点其实是从事“C、D烟花类”的烟花爆竹销售,但该涉案烟花弹为A级烟花类,他根本没有销售A级烟花类的相关资质。
随后,崔某又将这些烟花倒手卖给了摆地摊的何某,何某并未办理营业执照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就开始在街头叫卖这些烟花,酿出惨剧的烟花弹,就是由何某售出。
事故发生后,悲痛欲绝的刘彬父母最终将烟花的产、供、销三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为自己的孩子讨个说法。
法官最终作出责任认定,认为受害人刘彬的亲属购买涉案A级烟花弹后,无视明确的燃放说明及警示语,放任预见能力较差的未成年人燃放,刘彬的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致使刘彬在燃放烟花弹时发生本次事故,其自身过错明显,应对本次事故承担50%的民事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烟花生产商未能提供该批涉案烟花弹的合格证书,生产日期也无法确认,无充分证据证明其生产的涉案烟花弹不存在缺陷,故应承担赔偿责任。崔某虽向烟花销售公司书写了保证书,但该公司在对外出售A级烟花弹时并未尽到全面审查义务,仅凭崔某的一纸保证书就违反相关条例规定,违规向崔某出售涉案烟花弹,销售公司的销售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崔某明明从事“C、D烟花类”的烟花爆竹销售,却向批发企业隐瞒了其购买涉案烟花弹并非是用于“自用,有专业人员燃放”的事实,又为谋取利益,违反相关条例,违规向毫无经营资质的何某销售A级烟花弹,对于此次事故,其也存在明显过错;最后,何某既无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又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违反相关条例,其销售行为也存在一定过错。
综上,法院判决烟花厂、烟花销售公司、崔某及何某应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