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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xdflx.com  更新时间:  2013-12-30 12:53:00

  脱胎于“肃反”、定型于“反右”的劳教制度,从来就不是为今天的劳教对象而生。正因为劳教制度内在的、且无法克服的弊端,其存废从来不是理论问题,而是一个时间问题。

  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根据决定,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有关劳教的存废,近二十余年来一直是中国公共舆论场上的重大议题。早在1986年全国人大讨论制定《劳动教养法》时,“废除派”就已展开对劳教制度的阻击。在巨大的争议中,劳教的法律化被搁置。“废除”派最重要的两件理论武器,一是公民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二是正当程序。直到劳教被废除,它始终未能摆脱这两项指责。

  多年来,存废双方的争论始终针锋相对。但一个简单的事实恐怕双方都无法否认,那就是:脱胎于“肃反”、定型于“反右”的劳教制度,从来就不是为今天的劳教对象而生。这一制度的核心也不在“劳动”或“教养”,而在惩戒。它的惩戒力度甚至还超过了管制、拘役等刑罚。如我们所知,刑罚通常被视为法治国家的“最终手段”。

  正因为劳教制度内在的、且无法克服的弊端,给它打上鲜明的“过渡性”和“阶段性”标签。劳教的存废其实从来不是理论问题,而是一个时间问题。支持劳教的一方总在强调,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存在大量的中间地带,那些已违法但又不够刑事追究的人员需要进行制裁以免其为祸社会。劳教的存在原来是与“治安”捆绑在一起,后来又与“稳定”捆绑在一起。尤其是最近十几年来,多少次传出劳教改革的消息,都因“稳定论”而使改革一次次沦为“狼来了”。

  劳教改革的失败,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一制度的内在悖论非改革可以调和。“违法行为矫治法”作为劳教制度的替代品一度被看好,但这一“新法”仍无法回避“人权保障”与“程序正当”——若要较长时间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经由司法程序中立裁判是底线。而曾在甘肃、山东、江苏、河南等地4个城市展开试点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仍由公安部门主导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来实施。这一低调的改革仍引来了“换汤不换药”的质疑。从公开的信息看,这些试点并未得到推广。试点的反向意义也许在于,失败的改革更加坚定了顶层设计对“废止劳教”这一方案的选择。

  2012年发生的几起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劳教个案,则为劳教的废止压上了“最后一根稻草”。由于自媒体时代强大的传播力,劳教之弊越来越清晰地被反复展示,废止劳教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共识。

  十八大召开之后,劳教制度的废止已没有悬念。2013年1月,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给出了时间表。孟建柱在会上披露,中央已研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

  在离2014年仅仅还有3天这个时间节点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终于通过了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对于长期推动劳教废止的各界人士来说,“决定”可谓“望穿秋水”;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多数意见来说,“决定”只是“水到渠成”;而对于那些仍忧心于“无劳教时代”如何惩治原劳教对象的“劳教拥护者”来说,“决定”是另一重意义上的“狼来了”。

  但劳教的废止并不可怕,将正在被执行劳教的人员立即解除劳教,也不可怕。经过近一年的停止适用,劳教人员只出不进,需解除劳教的人员绝对数量已经不大。10月份以来,浙江、湖南、深圳等省、市纷纷传出消息,当地劳教所已无劳教人员。不少劳教所已经为“改旗易帜”(改为“戒毒所”)作好了充分的准备,只待“决定”通过。

  世上已无劳教,原劳教对象是否就听之任之?“决定”审议过程中,立法机关已有回答,那就是“随着近年来我国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处理违法犯罪的法律不断出台和完善,对适用劳动教养的违法行为,依照现行法律,基本都能予以相应处罚教育矫治,程序上更加严格规范,劳动教养的适用逐年减少乃至基本停止。”易言之,立法机关并未准备劳教制度的“替代品”,劳教中的问题在现行法上都能找到处置依据——这其实并不是一个立法问题,而更多是个执法问题。(上海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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