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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 之 少数民族
少数民族政策相对宽松
2002年9月1日,《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其中规定,现行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实际上,在此之前,绝大多数省份都已制定了地方计生条例,均对少数民族夫妻制定了相对宽松的计划生育“要求”。比如,内蒙古、海南等省份规定,少数民族(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省份,都依据少数民族分布的特征,制定了特色的,具体的生育调节规定。
现行《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以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在部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实行允许夫妻生两个以上孩子的生育政策。比如,黑龙江规定:夫妻双方均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内蒙古自治区也有类似政策,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优育,适当少生。
九类人有条件生二胎
1984年4月13日,中央提出“在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的前提下,可以有控制地对二孩生育口子开大一点。
随后,各省份、一些地市都相继出台适合各自地区人口状况的计划生育政策,并通过地方立法,以《条例》、《办法》等形式发布并执行。
2002年实施的《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明确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梳理各地法规显示,九类人有条件生二胎:
1.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
2.农民
3.男方入赘并赡养老人家庭
4.矿工渔民等特殊职业
(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