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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法实体法程序法都应该出台
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应如何“另起炉灶”?皮艺军认为,组织法、实体法和程序法都应该起草颁布,才能够独立。
“就像人民法院有组织法一样,少年法院也应该有少年事务处理组织法,对其机构设置、职责权限、隶属关系等作出规定;出台实体法,对少年犯罪和少年保护都加以规定;同时,出台少年司法的程序法,明确涉少案件到哪儿去起诉、由哪些机构来审理等。”皮艺军具体说道。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的《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草案)》力求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最大保护,变“被动”保护为“主动”保护。其中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让其独处,也不得交由未满16周岁的人代为照顾的规定,更是引起广泛讨论。
对于广州市的这一立法,皮艺军表示肯定。他说,虽然草案不能独处的规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有待商榷,但值得肯定的是草案诸多规定都进行了细化,规定得细才好操作,才有希望达到有效保护的目的。
“因此,未成年人保护不只要单独立法,而且要细化规定,以便有可操作性。”皮艺军表示。
成立国家一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
2012年,浙江温岭蓝孔雀幼儿园老师颜艳红虐童事件曾轰动一时,一方面是因为虐童性质恶劣,另一方面也是因为颜艳红所得到的处理:温岭警方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认为颜艳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最后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这一具有代表性的事件凸显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专门机构的缺失。”皮艺军指出,我国没有国家一级的专门的关于未成年人问题的行政机关,相关问题基本都是由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来处理,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保护是很难落到实处的。
“我们不可能什么事都找警察,就如蓝孔雀幼儿园事件一样,如果虐童未造成可由公安机关介入的伤害程度,又应该由谁来管?”皮艺军认为,我国可建立国家一级的少年保护局,对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犯罪等未成年人问题进行专门管理,以期实现“对侵害未成年人事件‘零容忍’,从最小的方面开始保护”。
皮艺军还建议国家应鼓励一些社会保护组织和社会支持系统参与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来。比如支持和欢迎志愿者队伍、社会工作者等直接参与社区矫正和帮教少年犯的工作,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记者张媛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