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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未成年人事件频发现有法律不成体系且操作性不强专家建议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应“另起炉灶”
安徽潜山一校长12年性侵9名女生;海南一小学校长和一名公职人员带6名小学女生开房;贵州女童遭父虐待,被开水烫头、针扎手指、鱼线缝嘴……
距“六一”国际儿童节仅不到10天,然而数件侵害未成年人的恶性事件却给这本该充满欢愉的日子蒙上了阴影。大家在震惊与痛心之余,不禁要再一次问:为什么受伤的总是孩子?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建议,为有效遏制侵害未成年人事件发生,应对未成年人保护单独立法。
相关法律只停留在倡导宣传角度
我国早在1991年就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对其进行了修订,确立了未成年人优先原则,并强化了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的责任。截至2008年,我国31个省区市均制定了实施办法或条例,29个省区市和71%的地、市及部分县、区设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或青少年教育保护委员会。
但皮艺军却指出,很大程度上,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内的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只停留在一般性的倡导、宣传角度,没有实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要制止侵害未成年人事件一再发生,皮艺军的建议是:对未成年人保护单独立法。
“因为从认知能力来说,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区别,是社会化不完整的人与成熟人之间本质的区别,所以法律上应该‘另起炉灶’,不要满足于在成人法律中添加少年司法的权宜之计。”皮艺军说。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决定对刑事诉讼法作111处修改。其中有一处修改就是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作为第五编第一章。
“虽然刑诉法修订后,增加了很多少年司法的条款,但由于不独立,用的仍是成人司法的一些基本理念和原则。而且,这些法律虽然加入了涉及未成年人的条款,但没有出现少年权利优先、少年利益最大化等原则,很难达到对于未成年人的有效保护。”皮艺军指出。
皮艺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未成年人保护单独立法的建议已呼吁多年,却始终未能付诸实际,导致对于侵害未成年人事件难以有效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