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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未成年人性保护漏洞亟待弥补
程女士说,类似英国的“儿童十大宣言”这类儿童自我保护知识教育,在北京等大城市的中小学中相对常见,但在农村偏远学校则往往是空白,使当地儿童更容易遭到侵害。
安徽一名处理过学校性侵害案件的公安干警介绍,在农村地区,性教育一直比较保守而封闭。“学校会给孩子们进行一些防溺水、防火灾、防拐骗等安全教育,但绝对不会谈到性保护,这方面知识的空白,使孩子缺乏自我保护能力。”
“教书育人德为先,一个教师的人格和心理不健康,就等于是一颗定时炸弹。”安徽师范大学教育技术学院副院长桑青松建议,教育部门应重视和加强教师师德建设,定期进行回访和考核,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孔维钊认为,对师德需要更加具体、强有力的制度约束。“比如,英国对教育从业人员规定,不得与异性儿童单独相处,否则将受到吊销执照及更严重的处理。”他呼吁,应对我国当前的教师行为准则进行修订。
另外,针对近年来一些未成年人受性侵案件的处理引发争议,孔维钊认为,这一方面是相关司法机构缺乏专业经验,同时立法层面也存在不足。
“曾经有一名女童长期受到邻居70岁男子的性侵,直到14岁怀孕了才被发现,当地警方竟然不知道胚胎组织就可以取证,建议把小孩生下来查验DNA。”孔维钊说,香港等地的警察就会受到这方面专业培训,了解儿童受性侵害过程时会使用动物模型等方式模拟,证言采集则只允许一次并全程录像。“这样就避免了儿童多次回忆受害过程和出庭,心灵受到重复伤害。”
“西方多个国家规定,无论未成年人是否‘自愿’,一律按强奸罪或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罪惩处。”孔维钊说,而我国当前对性侵儿童的处罚力度过轻,如猥亵罪一般仅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近年来多起案件以“嫖宿幼女罪”论处也成为争议焦点,“嫖宿是一种自愿的性交易,而幼女并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两者之间存在法理矛盾,也削弱了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的威慑力度和惩处力度。”(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