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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立法是否滞后?
问:近年来虽然我国不断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时有发生。有观点认为是现行的法网还不够严密,立法上还存在一些缺陷。比如罪名滞后,量刑比较轻,在处罚上比较注重危害结果。
最高院发言人孙军工:我们出台这个《法释》,目的就是要把打击、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编织得更严密。这样做的目的,从司法机关来讲,要把法律现行的规定,所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措施用足、用好。当然,当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不断出现新的情况,犯罪手法、犯罪方式、危害后果不断出现新的变化,应对这个变化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其中可能需要采取进一步的立新法、修改现行法律。作为司法机关来讲,我们会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在用好现行法律规定的各种刑罚措施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如果有需要提出立法建议的,或者修改现行法律建议的,我们也会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向立法机关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 声音
应规范食品鉴定资质
昨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称,在过去近十年间,该院共受理四起食品安全类犯罪的案件。据一中院负责调研课题的法官分析,这一现象说明,此前,食品安全类犯罪打击力度不够,入罪门槛过高。
昨日,《法释》的出台,则增强了相关案件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上述状况将改观。
审判实践法院还呼吁,应该统一规范食品鉴定领域的鉴定资质。
北京一中院曾经审理过一起案例,当时北京食厚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真空包装半成品烤鸭一案,涉案食品安全鉴定由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中心出具。但该中心系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置的监督检验机构,并未纳入北京地区《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的鉴定机构。
严格意义上讲,未纳入《名册》中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出具的检验报告不应属于“鉴定意见”,然而当前实践中尚无对微生物进行检验的专门鉴定人及鉴定机构,因此法院最终也认可其证据效力。
据一中院负责调研课题的法官讲述,还有一些案例中会出现意见相左的鉴定意见。尤其是2011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后,食品安全检测实行分段管理,在食品生产、流通不同环节,各执法部门均有权管理,这势必造成对食品鉴定意见的判断更加困难。
对此,一中院建议统一规范食品鉴定领域的鉴定资质,并在司法审判中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的作用,辅助法官全面理解食品安全的认定标准。(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