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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xdflx.com  更新时间:  2013-05-05 02:34:00

  严惩非法生猪屠宰

  《法释》规定的其他问题:

  依法惩治非法从事生猪屠宰、经营行为;

  首次明确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

  明确界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竞合的处理原则;

  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严适用刑罚;

  从严惩处单位犯罪。

  ■ 花絮

  最高院发布会首次全媒体直播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新闻发布会首次采用全媒体直播的方式向社会各界即时传递发布会信息。

  记者在现场看到,在各大传统媒体出现发布会的同时,中央电视台对该发布会进行了现场直播,人民网和最高人民法院网通过网络对该发布会进行了图文直播。

  在发布会上,最高院还分别邀请到人民日报、新华视点、央视新闻、中国之声、人民法院报、豫法阳光、浦江天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微博博主进行微博即时播报。

  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当前媒体传播已经进入全媒体时代,在传统媒体参与发布会的基础上,最高院将继续尝试网络媒体、自媒体参与发布会报道,为公众即时传递最高院的最新信息。

  201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1533件;生效判决人数2088人。

  ■ 追问

  《法释》打击面是否过宽?

  问:《法释》第一条规定,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按照刑法,都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我国食品安全的现实状况下,该法条的打击面是否过宽,不利于我国食品行业的整体发展?

  最高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这个规定在起草过程中也有专家提出过类似的担心。我们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这一情况,在《法释》中作了限制。从质的方面,我们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严格限制在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产品上。《食品安全法》第28条规定了10种食品禁止生产、销售,《法释》里我们选出4类危险性较高的作以规定。

  从量的方面看,我们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了程度上的要求,比如第一条的第一项中规定的“严重超出标准限量”。有人会问,什么叫严重,能不能准确说超出标准限制的2倍或者3倍就叫严重?这个问题我们在起草过程中也进行了详细研究,发现食品安全领域中的很多专业问题是很复杂的。比如刚才提到的致病微生物、重金属等物质,它的标准限量是不一样的,危害性也不一样,如果一刀切的规定为三倍或五倍是超过标准限量是不科学的。所以这一点我们留给司法人员在实践中裁量。我们也担心司法实践中裁量的过程会出现新的问题,所以《法释》第21条在程序上进行了补充规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进口食品如何认定?

  问:《法释》在食品安全案件方面提及的都是国内生产销售流通环节的犯罪行为,对于同类型的进口食品犯罪如何认定?

  最高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进口食品如果出现司法解释上的各类情形将同样按照该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进行惩处。不过从目前来看,进口食品的生产、销售环节多在国外,取证上存在一定困难。但如果我们的司法人员能够提取相关证据,将与国内同类情形犯罪,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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