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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
动工伤保险基金投资社保局称不算违规挪用
为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原社保局在社保物业公司注册成立后,于1996年1月将500万元注册资金及4.08万元利息归还基金。随后该局又以500多万元的管理费作为补充,保障社保物业公司的正常运作。
那么,1995年原社保局成立社保物业公司,到底是否存在违规?“养命钱”是否被挪用?
黄险峰称,1992年《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明确了社会保险机构可运用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安全有效的投资,使社会保险基金得以保值增值。1994年5月1日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可以用于有利于本基金保值增值的投资”。
劳动部于1993年发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得经商、办企业和购买各种股票”。黄险峰解释说:“这条规定是针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原社保局开办物业公司使用的是‘工伤保险基金’,与文件并不抵触。”
【观点】
动用工伤保险基金即是动用社会保险基金
“这个说法是不成立的。”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梅春来表示异议,不管是保险基金也好,养老保险基金也好,性质没有太大区别,社会保险分了很多种,只能理解动用的是社会保险基金。
此外,自1982年到1996年,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了145个项目,共计17.65亿元。“多数是短期项目。”据黄险峰介绍,从1996年开始停止对外投资,并对已投资项目进行清理回收,“2003年已完成绝大部分的清理,最后一个项目也于上月清理回收。”
业内人士指出,工伤保险基金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的一部分,动用工伤保险基金即是动用社会保险基金。此外,尽管1996年深圳社保局用管理费来维持公司运转,但根据当时规定,1983年至1998年间,管理费也提取自社保基金,而非政府财政拨付。
据深圳市社保局称,“注册成立社保物业公司,没有造成基金损失。”但确保社保基金安全不能止于“没有亏损”。
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顾骏建议,“如想自证清白,还请公开这些年的详细财务记录”。他表示,深圳社保物业公司虽然在账面上同社保基金不再有任何关系,但仍然同社保局机关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