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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商业机构承办
在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过程中,商业保险机构扮演了重要角色。《意见》指出,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商业保险机构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
为什么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孙志刚指出,以往,基本医保经办通常有两种形式,主要是事业单位直接经办,也有些地方委托一些专业机构提供部分环节的服务,如审核单据、稽查服务行为等。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管理,提升服务效率,新一轮医改明确提出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相比而言,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主要具有几个优势:第一,发挥商业保险机构专业特点,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第二,商业保险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统筹核算,间接提高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放大保障效应;第三,专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提高基本医保的经办效率。此外,这也有助于促进健康保险业发展,推动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大病保险的这种承办方式,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指导下,结合中国当前国情,对公共服务管理和运行模式所作的大胆探索与创新,国际上先例并不多。采用这种方式的基本想法是,在以保公平为基础和目标的前提下,更好地发挥市场竞争在提升效率和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孙志刚说。
《意见》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要求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制定了商业保险机构的基本准入条件;二是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要求其保本微利,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三是要求商业保险机构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为参保人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解决大病异地报销难题。
孙志刚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惠及全民,要把这件好事办好,加强监管尤为重要。这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环节、多方利益,要形成部门联动、全方位的监管机制。考虑到大病保险是一项创新的工作,且我国区域差异较大,各地要建立由多部门组成的大病保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先行试点,逐步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