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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价能力失衡其实反映市场力量的悬殊对比。虽然五常大米利润上如此悬殊的倒挂只是个案,但利润倒挂却普遍存在于目前的农产品生产与销售领域中。现在农产品生产大多以家庭为主,农民面对的往往都是实力强大、组织完备、运作高效的农产品经销商,缺乏议价能力,处于难以对等谈判的弱势地位。即使在一些农业产业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例如五常大米虽然采取所谓“订单农业”,也没有真正解决问题。据报道,实际运行中,一些粮企把市场风险推给农民,在订单中“做手脚”,而有关部门也没有为农民争取更多权益,致使当地农民粮食根本卖不上高价。而一些相关部门也没有真正为农民撑腰:作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五常市绿色食品办公室的人员同时还是稻米产业管理中心以及大米协会的工作人员,一套人马三块牌子。身兼三部门负责人的人士表示,这几个机构的职能,是统一行使对稻米市场的引导和管理、带领企业闯市场,维护企业利益,而对稻农利益只字未提。
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在农业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情况下,我国农业以农户小规模经营为基本特征的生产模式已不能适应竞争的要求。而要改变这一现状,最重要的是提高农民的“自组织”能力,提升在市场中的话语权。
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农民自发建立了各式各样的合作经济组织,这些组织对内服务每个成员,协调行动,统一生产标准;对外则统一经营,直接进入市场,努力实现利润最大化。由于经营规模的积聚扩大,销售方式统一,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在对外销售谈判中的地位也大大提高,减少了流通环节,降低了交易成本和市场风险,切实保护了农民的自身权益。
虽然这些抱团的新型合作组织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与现实需求相比,其数量还偏少,农户认可度、积极性还不高,比如像五常这样多年从事大米生产的地方,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粮农合作组织就是明证。
农户长期在农产品议价上处于弱势地位,不仅抑制了农民个人收入的增加,也抑制了农民再生产积极性,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更严重的是,中间商合谋形成垄断,在把农民挤到议价被动地位的同时,也隐藏了导致社会不安定的隐患。因此,积极推进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是一场影响深远的农业制度变迁。
由于受当前农民的文化素质、资金实力,以及外部环境等因素的制约,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中也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障碍,例如农民难以摆脱对旧有生产经营路径的依赖,对这些新型组织的作用、效果了解不多、认识不深,难以形成合力,成立新型组织与维持运营尚缺乏资金来源与必要的支持。因此,在这一过程中,政府部门并不能放任自流、袖手旁观,而是要为农民成立经济合作组织提供及时有效的引导、服务和支持,依法打破行业垄断,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让各市场主体对等谈判、平等议价。如此,农民才能体会到抱团取暖的好处,才能催生更多的农业合作组织,让分散农户失衡的议价能力不断壮大、成长,从而保护农民的正当权益,使农民同步享受到发展成果,使农村发展跟上时代的步伐。